按照黑龙江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函〔〕号)和哈尔滨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人社发〔〕29号)要求,我县将对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必须返还
1、死亡后当月未及时申报,继续领取企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2、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期间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3、重复领取企业职工、机关事业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退返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期限
家属需携带死亡证明或判决书、释放证明等相关材料,于7月31日前到社保中心业务大厅办理退款业务。
三、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望广大离退休人员及家属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凡有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行为的,请尽快主动退还,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共同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
监督电话
特此公告
巴彦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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