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经常批判功利主义的结果导向,但是结果导向并不一定是错误的。C.S.路易斯说,有两种不同的结果导向:第一种是结果与事物之间没有自然的联系,它与该事物本应伴随的渴慕感无关。例如金钱与爱情,金钱并非爱情的自然结果,男人娶妻若只为对方的钱财,则是不道德的结果导向。第二种则是结果与事物之间存在自然的联系,如婚姻就是真爱自然而然的结果,如果坠入爱河的男女双方渴望结婚,这种结果导向当然是合理的。自然的结果并不仅仅是某种行为的添加物,行为走向完美本身就是自然的结果。
入罪之前使用“软暴力”就一定是黑社会吗?(略)
当“药神”触犯法益时
如果不在法益理论中引入伦理道德的思考,这种理论很容易将刑法沦为纯粹的工具。法益概念本是功利主义哲学的产物,奉行最大多数的最大福利。法益论者认为,超个人的法益如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只要能够满足最大多数的最大福利,就有保护的必要。但是,最大多数的最大福利让少数人的权利几乎没有容身之处。
法益概念必须受到道德规范的纠偏,才能避免刑法沦为纯粹的国家工具。人性的不完美决定了人所组成的任何机构、社会、国家都存在不完美的可能。因此,实然法并非尽善尽美,它至少应当接受在一定历史时期为人们所普遍遵循的道德规范的检视。如果一种所谓的法益概念缺乏道德规范的支撑,甚至明显违背道德规范,那这种法益就是不恰当的。
现代社会的确是一个价值多元的时代,但任何时代都有一些必须坚守的基本价值。一如英国剧作家切斯特顿所说:一个开放的社会和一张开着的嘴巴一样,它在合上的时候要咬住某种扎扎实实的东西。难道我们可以说,“不得随意杀人”“不得随意强暴”等价值立场也可动摇吗?难怪有人说,如果没有绝对的对与错,那么食人也只是一种口味问题。
人们很容易在自己所坚守的立场上附着不着边际的价值,但我们必须警惕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人类所搭建的任何理论高塔都可能是随时倾覆的巴别塔。以赛亚·伯林将思想家分为刺猬与狐狸两种,刺猬之道,一以贯之,是为一元主义,而狐狸则圆滑狡诈,可谓是多元主义。一元主义,黑白分明,立场鲜明,试图以一个理论一个体系囊括世间万象。不幸的是,这种立场曾经给人类带来无数的浩劫。
法益可以作为入罪的基础,但是伦理可以作为出罪的依据。伦理道德限定了法益的惩罚范围。一种侵犯法益的行为并不一定是犯罪,但是一种伦理所容忍甚至鼓励的行为一定不是犯罪。
谈谈“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门槛
刑罚是最严厉的惩罚手段,这种惩罚必须具备道德上的正当性,虽然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犯罪,但一种道德上被容忍甚至被鼓励的行为一定不是犯罪。在世界各国,消极道德主义也即以道德正当性作为排除犯罪的理由都被普遍认可。无论如何,善行都不能论以犯罪,否则违法就并非不义,反而成为荣耀了。
请注意《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略)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也应适用“初犯免责”条款
法律没有必要咄咄逼人,它本应成为那些承受着巨大不幸的民众的安慰,而不是成为彻底击垮他们的冰冷巨石。
现在,连气瓶也是枪了?
一些司法机关倨傲地认为,民众有自觉接受法律概念的义务,必须认同法律所推行的价值观。但是,这种傲慢的法律观太过独断。法律惩罚的正当性来源于民众朴素的道德期待,法律只是道德的载体,而不能任由权力意志天马行空。如果一种行为在道德上值得鼓励,那无论如何都不能发动刑罚权。
法律不是机器,法律人也不是机器人,法律理性永远需要倾听民众朴素的道德情感。
警惕机械司法——评魔术道具涉嫌伪币案(略)
如何处理乘客与驾驶员互殴引发的惨案?(略)
“不等于不”“不等于不”——泰森为什么被判强奸
”崇拜强权,纵情声色的人既不尊重自己为人的尊严,更不可能尊重他人,更遑论尊重女性。尊重与知识、学问甚或浅表的善行无关,而只关乎我们是否真正认同每个人都有内在独一无二的神圣价值。
先强奸后恋爱,算强奸吗?(略)
聚众淫乱罪是不是管得太宽了?
事实上,人性中的不体面比比皆是——自私自利、好逸恶劳、感情用事,人们纠缠于日常的琐碎,沉溺于低级的快乐。幽暗根植于人性之中,与人类的历史同长,而自由并不能让它褪减半分。恰好相反,斯蒂芬认为,没有道德施加的自律,个人会倾向于过一种游手好闲、了无生趣的生活,既没有高雅的教养,也缺少追求伟大人格的动力。你不能指望人们会自然自发地养成好习惯。
人们很容易在自己所看重的事情上附上不着边际的价值,自由如此,惩罚也是如此。因此,无论是个人自由的行使还是国家权力的运用都要受到必要的约束。
房思琪的失乐园——滥用信任地位与诱奸
刑法不是治理社会乱象的万灵丹,但它必须在最低限度内有所作为。法律不可能改善人的道德水准,但至少要对严重的道德不轨进行规制。一如马丁·路德·金所言:“我们不能以立法的方式将道德订为法例,但我们却可以调整行为。”法律的规定可能无法改变人心,但它能管制那丧失了良心的人。
走出盲山——关于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罪法定刑的建议
法律的要义在于保护人的基本权利,而非其偏见和陋俗,“倘若人权得不到保护,社会上就没有法治可言”
也许,要求法律来改变人心,是不现实也不恰当的。但还是那句话,法律至少要有所作为,如果不能成为照进黑暗的灯塔,那起码也要发出守护人权的微光,给被拐卖群体一个公正的盼望。
传播艾滋病算不算故意杀人?
社会的文明程度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对弱者的尊重,即便你跌入谷底,社会也会为你提供基本的保障。话虽如此,同理心却始终是人们匮乏的一种品质。
怎样区分强奸罪与猥亵儿童罪?(略)
“寻衅滋事”流氓罪为何消而不亡
人们很容易在自己所看重的事情上附加不着边际的价值,将自己幻化为正义的代表。但正如尼采所说:与恶龙缠斗过久,自身亦成为恶龙;凝视深渊过久,深渊将回以凝视。所以法治从不对权力报以良善的假设,因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倾向于绝对腐败。相比于犯罪,不受约束的公权力可能会带来更大的危害。
寻衅滋事罪应当废除
“意旨含混故属无效。”明确性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派生,犯罪和刑罚的规定不仅要事先公开,而且还应尽可能地明确。一种含糊的规定,就像黑暗的灯塔,让人无法找到前行的方向,也给予了司法机关太多的权力,很容易导致司法擅断,颠倒黑白。
法律规则的过度模糊会引发可怕的后果。
首先,它剥夺了民众的合理预期,民众不知行为合法、非法的边界,以致惶惶不可终日。合理预期是动物的基本天性。对未来的合理预期,是所有生物存活的基本条件。作为万物之灵的人类更是需要合理预期,法律必须保障人们的这种需要,让人免于恐惧。
其次,模糊性的法律很难避免司法官员根据自身偏好进行选择性执法,任意出入人罪。在某种意义上,它赋予了执法机关以绝对的权力去任意解释“寻衅滋事”。然而,绝对权力往往导致绝对腐败。
再论寻衅滋事罪的废止(略)
为什么网络发帖不宜以寻衅滋事论处?(略)
罗生门之判警察与律师——罗生门之判
评价错误与事实错误不同,事实错误是对事物本身有错误认识,比如误狼为狗进行运输,就可以排除运输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故意,从而不构成犯罪。但评价错误是对事物法律属性的错误认识,如认为狼不属于珍稀动物而任意猎杀,或者在名胜古迹上刻字却认为这是效法古人的附庸风雅;再如在飞机发动机投掷硬币,却认为在为国家祈福。类似行为要根据社会主流的价值观进行判断,如果一般人不可能出现这种错误评价,这自然不能排除犯罪故意。
对警权的滥用应当保持零容忍
一个城市或一个国家的道德水准往往与其对权力的约束成正比。只有权力被关进了笼子,普罗大众才可能保持一种较高的道德水准。反过来,如果权力不受限制,则弱肉强食的丛林状态将不可避免——权力成为人们唯一的崇拜,没有人会遵守规则,因为规则所能束缚的只有弱者。
一个义人的结局——陈年旧案与追诉时效(略)
是孩童还是罪犯?——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道路选择
咄咄逼人的逻辑论证自有一种蛊惑人心的力量,但是人类从未完全居住在逻辑论证之中,尘世中的万物,许多是无法为人造的逻辑所涵盖的。在人类历史中,削足适履的逻辑命题曾经给人类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正如霍姆斯大法官所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我们宁愿生活在前人经验积累的法律之中,而非强有力逻辑推导的法律命题之下。
人道主义很容易因着对人类的抽象之爱而放弃对具体之人的责任。主张未达法定责任年龄的孩子不负刑事责任,这看似对儿童的关爱,但放弃了对被害人的保护之责。现实主义则基于对理性万能的警惕,对人性幽暗的洞察,其立足现实的观点,虽然难以博人眼球,却更加务实。
仁爱与公正相对,离开了公正,仁爱也不复存在。《纳尼亚传奇》的作者C.S.路易斯告诫说:“仁爱只有当其生长于正义岩石的缝隙中,才能开花。若将其移至人道主义的泥沼,它将变成食人草,而其可怕之处更甚,因为它依然顶着可爱的绿植之名。”这段话,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耽美写作与市场秩序——非法经营罪在惩罚什么?
如果不考虑社会的现实,机械地维护既定的法律,可能会导致法律尊严的丧失。首先,当违法成为普遍现象,选择性执法就会成为一种常态。执法人员甚至可能基于偏见而有选择地查处案件。这不仅会极大降低法律的公正性,也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其次,这也一定会造成举报制度的滥用,人们会利用公权力机关作为打击报复的工具,以致法律无限放大人性的幽暗,不仅没有促进正义,反而制造了更多的罪恶。
中国人域外犯罪,中国法律管不管?
我国刑法的管辖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等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又称领土管辖,它是有关刑法空间效力最基本的原则,在领土范围内,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犯罪,都应适用主权国的刑法。
属人管辖则是对属地管辖原则的补充,它针对的是在领土以外的本国公民。有一句法谚说“法粘在骨头上”,意思是只要你拥有某国国籍,那么不论你在天涯海角,你的犯罪行为,该国刑法都有管辖权。比如一位中国公民在国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由于害怕当地严厉的刑罚以及对当地司法制度不信任,逃回国内,后被外国相关部门在国外通缉,对此案件中国就可追究。
值得一提的是,很多人利用民族主义作为犯罪的挡箭牌。其实民族主义和主权观念一样,都是舶来品。主权要受到限制,任何情感都不能走向极端,民族主义自然也不例外。民族主义诞生于法国大革命,经由欧陆哲学家,主要是德国哲学家费希特的改造,成为迄今为止最有影响力的群体意识之一。民族主义可以让个体获得存在的意义,获得归属与认同,避免个体湮没在无意义的历史长河。但民族主义如果走向极端,就会导致偶像崇拜,成为罪恶的遮羞布,其最典型的例证之一就是纳粹暴政。
“”、盲井与劳动光荣
在自由竞争中胜出的人们,往往把功劳归给自己,认为那是自己努力的结果。但是,罗尔斯提醒我们,我们无法决定自己的出生和天赋,也无法决定我们一生所能遇到的机遇,今天你可以是马云、强东,明天也可能奔波在路上送快递。那些受到上天眷顾的人们,无论他们是谁,只有当他们的好运气改变了那些不利者的状况时,才能最终从自己的好运气中获利。这是在社会上暂居优势地位的人应有的觉悟。
如何理解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与威胁?(略)
极端案件与规则意识
法治的基本假设是人性有幽暗的成分,人性中那些天然的良善和道德,时刻面临着各种严酷的试探和特权的侵蚀,并且事实无数次的证明,我们的人性最终无法抵制这些致命的诱惑。权力越大,越能激发人性的邪恶。英国前首相威廉·皮特说:“不被限制的权力倾向于腐化那些拥有它之人的灵魂”。这也恰好印证了阿克顿勋爵的至理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往往导致绝对腐败……”因此,为了保护权力的拥有者不至于堕落为魔鬼,不至于带给人类巨大的灾难,必须对其权力加以最为严格的约束。
规制不仅是对弱者的保护,也是对强者的庇护。当人们将规则视为游戏,无论强弱,每个人都只身居火山口下,个人安危,纯靠运气。
非法放贷司法意见——空白罪状要怎么填?
法律人应当自觉地与大众的狂热保持一定的距离。詹姆斯·费尼莫尔·库柏告诫我们:压迫得以吞没一个共同体的最巧妙也是最危险的方式,是借助大众的影响力。而一位好的公民应当将感情用事和公共职责区分开来。
律师、谎言和“套路贷”
刑法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不能强人所难,更不能用圣人的标准来要求被告。很多时候,我们应该有一个代入感,要代入被告的情境,设身处地地想一想,如果你是被告,是否也会去实施类似的行为。刑法中有一种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其基本精神就是法律要为软弱的人性提供庇护,体恤民众的常情常感。
从谣言中发现得失成败(略)
你的权利主张权利,你怕了吗?(略)
你知道你的权利吗?
对于政治权力,至少有两种对它的限制方法。
一是以权力(power)制约权力(power)。将权力分割成数份,相互之间制约以达到一种平衡。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只存在于权力不被滥用的国家。为了限制权力,国家的权力应当分立以制衡。
二是以权利(right)制约权力(power)。政治权力存在的根据是保证个人自由发展而不是取缔自由,因此它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应有一个限度,这个限度就是维护个人独立与发展。因此必须保证人们享有一个确获保障的私域(protectedsphere),亦称确获保障的自由领域(assuredfreesphere)。因此,个人应当享有一些自由,或说权利,而这些自由或权利是任何权威都不得僭越的。
但是,权利从来不是从天而降的,它必须靠争取。
耒阳故事——城市扩张与义务教育
关于手段和目的应当匹配。马丁·路德·金说:手段代表着正在形成中的正义和正在实现中的理想,人无法通过不正义的手段去实现正义的目标,因为手段是种子,而目的是树。
为何维权沦为敲诈勒索
对于公权力,法无授权即是被禁止的;对于私权力,法无禁止即是被允许的。
“小三”有权利索赔吗?
法定权利说是错误的,在权利行使这个问题上,司法机关不能只考虑法律规定,而需考虑道德规范的要求,否则司法人员就会成为“法律机器人”,无视道德生活对刑法的制约,也将导致法外的正当化事由在刑法中的消解。
现代社会的确是一个价值多元的时代,但任何时代都有一些必须坚守的基本价值。一如英国剧作家切斯特顿所说:一个开放的思想之目的,和一张开着的嘴巴一样,它在合上的时候要咬住某种扎扎实实的东西。
威胁作证与律师伪证
如果打击犯罪的权力不受约束,我们每一个人在技术层面上都有可能成为罪犯。人们的观念很难改变。执法者自诩为正义的化身时,往往会忽略掉规则的限制。但“路西法”隐含在每个人的内心深处。“凡动刀者必死于刀下”,当人生反转,正义的代言人成为阶下囚,也许他们才能体会对权力的限制和程序的正义有多么的重要。
谁怕律师?
无罪推定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不要轻易给人贴上“坏人”的标签。真理原本就没有新意,所以这才是它常常被称为陈词滥调的原因。
“宝马哥案”为什么适用特殊防卫原则
霍姆斯大法官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法律人要有逻辑推导能力,但更重要的是要有常识。法律人要学会谦卑地听取民众的朴素的声音。
刑讯逼供的追诉时效
对刑讯逼供的禁止不仅仅因为它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而是主要因为它在程序上不正义。人类的有限性决定了人类的司法制度只能寻找有限的正义,这种有限的正义之所以能够为人所尊重,就是因为它是通过正当程序所达至的正义。如果无视程序规则追求实体正义,也许在某个个案中会实现正义,却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每一个无辜公民都有可能成为刑罚惩罚的对象,“欲加之罪,何患无辞”“错杀千人也不放过一个”的惨剧就会不断重演。
如何排除刑讯逼供的隐患?(略)
代后记:清明忆祖人在哭泣中来到世界,最终也要在痛苦中离开,在世上的大部分时间我们都无法彻底远离痛苦。
古老的智慧告诉我们:“人生在世必遇患难,如同火星飞腾。”奥古斯丁说:“过去已经不在,将来尚未来到”。
《功夫熊猫》以相似的台词向奥氏致敬——昨天已是历史,明天还是未知,但今天是一个礼物,所以今天才叫“pres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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